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烟叶收购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运输、贩运烟叶等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广大烟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切实加强2014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烟叶收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叶收购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烟叶收购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认真分析烟叶收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加以解决,确保烟叶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和全州烟叶收购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坚持标准,严格按照合同收购烟叶。全州辖区内的烟叶由烟草部门设在各种烟乡(镇)的烟叶收购站(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各县(市)要严格按合同收购烟叶,严禁无合同、超合同、内外勾结跨区收购烟叶,严禁无准运凭证运输烟叶,严禁违反烟叶收购流程收购烟叶,严禁脱机收购烟叶;各县(市)生产的烟叶,只能在辖区内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不得跨区域异地交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和倒卖烟叶收购合同;严格执行国家烟叶收购标准和价格政策,绝不允许“提级提价”和“压级压价”。
三、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烟叶购销市场秩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烟叶收购和调拨正常秩序。严禁烟叶自由上市私自交易;禁止收购辖区外烟叶;除烟草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烟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收购烟叶者提供烟叶储藏、囤积场所和运输工具;严禁无烟叶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烟叶。
四、严明奖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烟草、公安、工商、技术监督、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公安边防、驻文部队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分析辖区和周边地区烟叶市场情况,坚决取缔市场摆卖烟叶行为,查堵烟叶非法流动。对在烟叶收购中故意扰乱烟叶收购秩序,擅自收购、囤积、加工、贩运烟叶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履责、守土尽责”,切实维护烟叶收购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烟农利益。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检举、揭发、协助查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烟叶收购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家工作人员及收购期间临时聘用人员在烟叶收购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烟叶收购秩序、侵害国家利益、烟农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张贴标语、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烟农守法诚信意识,自觉抵制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烟草专卖监管举报电话:12313、218358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8日